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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時報【邱琮皓╱台北報導】

柯文昌案遭企業界炮轟法律不清、入人於罪,針對重大消息成立的時間點,台灣證交法權威、政大法律系教授劉連煜解釋,從《證交法》第157條之1的角度來看內線交易,只有兩個重點,就是消息明確和實際知悉。

劉連煜表示,法律對內線交易規定的是「消息明確」,而不是「併購確定」,以美國法院判決來看,只要確定價格或併購架構其中之一,就可以算是重大消息的成立時點之一;也就是,內部人知道公司可能要進行併購案,不管最後是否併購確定,只要開始討論,就可以視為重大消息的起算點。

劉連煜解釋,內線交易是全世界主要證券市場都有的規範,立法目的是擔心資訊不對稱、導致投資人不進場,所以內線交易的刑事責任都很重。通常內線交易的爭執點,在於「重大消息的成立時間點」和「何時知悉」。以他來看,不論是簽訂無拘束力意向書、實地查核、或是確定價格,作為內線交易的重大消息成立起點「都太後面了」,對於內線交易的認定要「向前推定」。

台灣的商事法多承襲自美國法,劉連煜解釋,美國的認定非常嚴格,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988年對Basic與Levinson的案子來看,重大消息的認定時點是從初步合併磋商(協議日)開始起算。

他也呼籲所有上市上櫃公司,應該要更加注意防止內線交易的發生,因為這太容易構成犯罪,不只台灣,世界各國對於內線交易的規定都是非常嚴格,「因為你用了別人不知道的消息,資訊不對稱的情況,就會產生內線交易」。

財法界律師則說,以國外案例來看,就算經過實地查核,也不能確定是併購會成功,「實地查核之後,可能會降價,可能會告吹,這些都不確定,甚至在國外,也不敢拿實地查核作為重大消息的確定時點」,再加上法院與檢方對於「知悉」重大消息到「實際買賣」股票間的認定、舉證仍有爭議,這是讓對重大消息定義出現分歧的關鍵。黑糖薑母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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